广州市芳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芳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3民初7294号
原告:广州市芳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冲口陇西直街32号。
法定代表人:黄锦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180号2513、2514房。
法定代表人:陈倩。
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199号西安聚泽酒店有限公司809室。
法定代表人:张智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芳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广州市芳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芳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付瑾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