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平安电梯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河北平安电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顺民初字第234号
原告***,男,汉族,住址:顺平县。
委托代理人焦志,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平安电梯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
法定代表人***,河北平安电梯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平安电梯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北平安电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焦志、被告河北平安电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7月份开始,原告先后在被告承揽的顺平县水木清华小区、石家庄凯旋城、深泽县五交化电梯工程中负责安装工作,当时双方签订了《安装劳务协议》。被告的电梯工程已完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但只给付部分劳务费,至今仍拖欠原告劳务费271575元。原告曾多次讨要,被告拒不支付,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劳务费271575元并赔偿经济损失40000元。
被告河北平安电梯有限公司口头辩称,欠款属实,具体数额不清楚。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7日原、被告签订《安装劳务协议》,原告承包顺平水木清华小区34台电梯的工程确认、安装工程,工程总造价306000元,看护及改造补助20000元,工程完工验收后,被告给付原告安装费94000元。2011年7月7日原、被告签订石家庄凯旋城7台电梯《安装劳务协议》,工程总造价98075元,工程完工验收后,被告给付原告安装费80000元。2011年11月11日原、被告签订深泽县五交化采购供应站4台电梯安装工程《安装劳务协议》,该工程总造价40000元,工程完工验收后,被告给付原告安装费20000元。原告主张被告余欠原告劳务费264015元未予支付。原告就其主张提供“安装劳务协议”三份、“水木清华项目电梯费用申请”、“收款明细”等证据佐证。被告对双方间劳务合同关系及尚欠原告部分劳务费的事实无异议,但不能提供所欠劳务费的具体数额。
另原告主张经济损失40000元,但未能提供每笔劳务费逾期的具体日期。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安装劳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了实际履行,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原告劳务费。被告尚欠原告安装费264015元,有“安装劳务协议”、“水木清华项目电梯费用申请”、“收款明细”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经济损失40000元,因未能提供每笔安装费逾期的具体日期,经济损失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平安电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264015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3月26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74元,由原告负担714元,被告负担5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