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伊维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伊维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赤峰市元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内0403行初15号
原告江苏伊维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徐州伊维达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晓强,总经理。
被告赤峰市元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城区内环北路。
法定代表人邱海鹏,局长。
第三人王修康,男,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伊维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峰市元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修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现原告以与第三人王修康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伊维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于海军
审判员 杨 静
审判员 刘晓文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