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伊维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伊维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5190号
原告:江苏伊维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软件园路6号徐州软件园C2号楼南202-3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赛达二大道二支路。
法定代表人:王冬平,总经理。
第三人:陕西金源招贤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九成宫村镇头湾组3排3号。
法定代表人:赵高升,经理。
原告江苏伊维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第三人陕西金源招贤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伊维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伊维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70元,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范金维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悦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