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英特力光通信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英特力光通信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02民初365号
原告:山东英特力光通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高新区崇文大道43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洪武北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南京信大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新林大道11号1幢。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江苏中晟智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19号7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姜杏树。
第三人:江苏海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宁海路同德大厦2F。
法定代表人:姜杏树。
第三人:江苏海鑫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江阴市临港新城滨江西路2号B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姜杏树。
第三人:姜杏树,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第三人:***,女,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山东英特力光通信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第三人:南京信大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中晟智源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江苏海鑫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海鑫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姜杏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山东英特力光通信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玄武支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山东英特力光通信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英特力光通信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黄光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