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英特力光通信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英特力光通信开发有限公司与山东斯堪尼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891民初3360号
原告:山东英特力光通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崇文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165962881H。
法定代表人:丁世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广顺(特别授权),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英慧(特别授权),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斯堪尼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蓝翔路**泉利重配城9-616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D9RER7J。
法定代表人:王吉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特别授权),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英特力光通信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力光通讯公司)与被告山东斯堪尼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堪尼亚汽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英慧、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英特力光通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货款385114元并赔偿损失(以38511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自2020年7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11日,原、被告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的德国曼底盘(TGX26.480),货款共计167万元。2018年12月13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全额货款167万元。之后,由于项目建设方协调变更,上述采购项目改由被告直接参加投标活动,原告所中标的德国曼(TGX26.480)底盘项目废标。被告中标后,与建设方直接签订采购合同,并于2019年12月9日收到建设方支付的全额合同款。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货款返还事宜,被告也多次发出函件承诺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但未得到全面履行。截至日前,被告仍欠付货款本金为385114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斯堪尼亚汽贸公司辩称,认可原告诉称的剩余本金385114元未返还,同意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赔偿损失。但现在一次性还清原告货款本金及损失有些困难,请求分期偿还。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综合分析以下证据,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证据1:2018年12月11日《货物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约定由被告向原告供应TGX26.480型号的德国曼底盘,货款共计167万元,合同还对货物交付、验收及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了约定。证据2:2018年12月13日网上银行转账凭证一份,证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167万元货款。证据3:《政府采购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因项目建设方协调变更,改由被告直接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并与案外人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被告直接向案外人供应TGX26.480型号的德国曼底盘,案外人向被告支付货款。证据4:2019年12月12日、2020年1月7日、2020年5月6日、2020年5月11日、2020年7月2日的付款凭证7份,证明被告实际已经返还款项共计132万元。证据5:2019年12月17日、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19日商业函件3份,证明被告多次作出返还货款及赔偿损失的承诺,但未得到全面履行。其中2019年12月17日由被告发出的《欠款说明》可以证明被告已于2019年12月9日收到案外人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支付的全额车款,截至2019年12月17日,被告剩余67万元购车款未予退还给原告,并允诺在2019年12月24日前全额退还剩余购车款67万元,并承担利息。2019年12月27日由被告作出的《情况说明》可以证明因延期还款,被告允诺自2019年12月9日起至实际全额汇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证据6: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及发票各一张,证明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保全责任保险费600元。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11日,原告英特力光通讯公司与被告斯堪尼亚汽贸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的德国曼底盘(TGX26.480),货款共计167万元。2018年12月13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全额货款167万元。后由于项目建设方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协调变更,上述采购项目改由被告直接参加投标活动,原告所中标的德国曼(TGX26.480)底盘项目废标。被告中标后,与建设方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直接签订采购合同,并于2019年12月9日收到建设方支付的全额合同款。之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货款返还事宜,2019年12月12日,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00万元。2019年12月17日,被告出具《欠款说明》,承诺剩余67万元货款在2019年12月24日前全部退还,逾期承担利息。2019年12月27日,被告再次出具《情况说明》,承诺“承担因延迟退款造成的经济损失按每天万分之三计算从2019年12月9日起直至款项正常汇至贵公司账户”。上述承诺作出后,被告于2020年1月7日、2020年6月6日、2020年5月11日、2020年7月2日向原告还款分别为7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截止到2020年7月3日,扣除被告承诺的经济损失,剩余本金385114元至今未能偿还。
本院认为,原告在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后即支付被告货款167万元,但因项目变更,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经协商予以解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原告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承诺的日万分之三赔偿损失,被告未提异议,本院予以支持。截止到2020年7月3日剩余本金385114元,双方均无异议,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财产保全保险费,无合同约定,且系不必要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斯堪尼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山东英特力光通信开发有限公司货款385114元,并赔偿逾期损失(损失以38511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算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7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山东英特力光通信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8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山东斯堪尼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董云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