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英特力光通信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英特力光通信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斯堪尼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91财保224号
申请人:山东英特力光通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431号。
法定代表人:丁世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广顺,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英慧,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斯堪尼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蓝翔路57号泉利重配城9-616。
法定代表人:王吉忠。
申请人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4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山东英特力光通信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庆国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盈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