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基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基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民终132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基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中山园路1001号TCL国际E城D1栋4C-2。
法定代表人:黄潮填。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京柱,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瑶,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前,男,195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系***舅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中满,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尧北,湖南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5号华润大厦4层407室。
法定代表人:孙永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晴瞳,女,199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系华润建筑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果荐,男,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系华润建筑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深圳基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熊中满、华润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2民初4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0112民初43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深圳基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二审受理费947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何 鑫
审判员 戴 静
审判员 叶子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马光祥
书记员龙国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