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基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肜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深圳基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11837号

原告:重庆肜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龙大道217号5幢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7YXT1Q。

法定代表人:肜贵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湖边,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基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社区第三工业区C栋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80037703。

法定代表人:李立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帆,广东楚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4层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109278399。

法定代表人:燕现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晴瞳,系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怡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62号(海王星科技大厦D区7楼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5623117A。

法定代表人:杨桦,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稞,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东,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肜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基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润建筑有限公司、重庆怡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肜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肜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肜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8.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肜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富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粟 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