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温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温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春泉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春泉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25执保187号
申请人:合肥温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锦绣大道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TDUW115。
法定代表人:王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春泉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与肥西路交口商办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6731472R。
法定代表人:葛顺,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滨河路与香蜜湖路交汇处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六层西座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1011911B。
法定代表人:韩玉,总经理。
申请人合肥温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春泉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22)皖1125执保1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许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