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国风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执49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山东国风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禾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国风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4民初603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27945.7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有关执行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也未向我院申报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查询了不动产部门(包括房产、土地)、有储蓄业务的金融部门、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阿里巴巴和京东)。线下查询到被执行人位于牟平区***台湾工业园山海大街16号2号门卫的厂房,但有抵押无法处置;查封了了被执行人在烟台国风风力发电公司股权,也无法处置。线上线下本院均未查询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