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初795号
原告:苏州大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联丰路**。
法定代表人:邹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仕良,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车汇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通港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1月4日生,户籍地江苏省射阳县,现居住地常熟市琴川街道常熟世茂世纪中心创富世纪2幢3207室。
原告苏州大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车汇广告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苏州大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苏州大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大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1元,减半收取计265.5元,由原告苏州大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晓青
审判员 范晓荣
审判员 王小丰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陆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