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峻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峻宇建设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182民初1897号 原告:***,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被告:浙江峻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洋溪街道一江春水花街6幢02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峻宇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诉前调立案,纠纷经诉前引导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于2023年6月6日民初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7月17日、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浙江峻宇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浙江峻宇建设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挖机租赁款4405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浙江峻宇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被告浙江峻宇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仇村垦造耕地(水田)项目工程,被告***系被告浙江峻宇建设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自2021年9月23日至2021年12月16日,被告浙江峻宇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原告所有245型挖机作业,共计567.5小时,口头约定230元/小时,计时单记载平板车运费400元。但工程结束后被告浙江峻宇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了挖机租赁款36000元,扣除油费49630元、餐费871元、保险365元,余款44059元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浙江峻宇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对工时567.5小时无异议,参照工地上其他同样规格型号的挖机单价按200元/小时计算。我司为原告支付油费49630元、餐费871元、保险费365元,并已支付挖机租赁款36000元。 被告***辩称,我是被告浙江峻宇建设有限公司工地的现场负责人,对工时567.5小时无异议,对单价有异议,单价都是由公司定的。我不需要承担付款责任,由被告浙江峻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一、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挖机计时单,证明原告的挖机租赁的时长567.5小时、平板车运费400元的事实。 被告浙江峻宇建设有限公司、***质证后均无异议,本院审查后对该证据的三性予以确认。 二、被告浙江峻宇建设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挖机租赁合同,证明挖机单价为200元/小时。 原告***质证后认为该证据系被告浙江峻宇建设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所签订的,与原告无关。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审查后认为,该证据系被告浙江峻宇建设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所签订的,对其真实性无法查明,故对三性不予确认。 三、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双方对245型号的挖机租赁的单价发生争议。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挖机租赁的单价是否约定。原告主张双方约定挖机租赁的单价230元/小时,但其提供的挖机计时单未记载挖机单价。被告浙江峻宇建设有限公司抗辩挖机租赁的单价200元/小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就挖机单价达成一致意见,均同意由本院酌定挖机租赁的单价。本院结合当地挖机租赁市场价格,以及本院查明案涉双方交易的情况,酌情认定按220元/小时计算245型挖机租赁费单价。 综上,案涉挖机租赁款、板车费共计为125250元(567.5小时*220元/小时+运费400元),扣除油费49630元、餐费871元、保险费365元,已付挖机租赁款36000元,故被告浙江峻宇建设有限公司尚欠挖机租赁款38384元。故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峻宇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挖机租赁款3838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1元,由原告***负担71元,被告浙江峻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80元。 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