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92民初2392号
原告:沈阳七月麦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天后宫路105号(14-17轴)。
法定代表人:张雪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巾楠,辽宁攻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新媒高科软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花园大道17号。
法定代表人:杨洋。
原告沈阳七月麦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新媒高科软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黄 沙
审判员 李卫国
审判员 王守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那颖
书记员王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