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财保233号
申请人:北京青城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龙兴南二路6号院1号楼22层22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玉博睿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新房村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青城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玉博睿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10039.6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方式提供担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及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北京玉博睿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0039.68元的财产。
保全费2070.2元,由申请人北京青城生态园林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