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16执86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泰恒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36号3层397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巩义市佳洁滤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涉村镇西涉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7)京0116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巩义市佳洁滤材有限公司未按指定期限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巩义市佳洁滤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十九万三千三百八十六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利息到款付清之日止)。
二、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四千一百一十四元、鉴定费六千一百零五元、公告费二千二百六十元、执行费二千九百二十六元。
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巩义市佳洁滤材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巩义市佳洁滤材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淼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