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鲁安电梯有限公司

东营鲁安电梯有限公司与东营兆兴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23民初3195号
原告:东营鲁安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傅家路589号阳光花苑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0744297821。
法定代表人:荣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东营高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媛,东营高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营兆兴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广饶街道北工业园河辛路以东、杜疃东村以西亚坤汽配城A区4号楼1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MA3MHMJN49。
法定代表人:聂作涛,该公司经理。
原告东营鲁安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兆兴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08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鲁安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东营鲁安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