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01民初10979号
原告:黔西南州三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马岭镇瓦嘎村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MA6GKEKQXX。
法定代表人:郑周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贵煜,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亚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黄草办延安路北门新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MA6DL8LH93。
法定代表人:李向富。
被告:陈华莲,女,1985年2月24日生,住贵州省兴仁市。
原告黔西南州三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亚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华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黔西南州三祥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黔西南州三祥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黔西南州三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62元,减半收取3031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吴安静
特邀调解员陈露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雪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