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3民初2169号
原告:普安县黔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普安县盘水街道普天大道三岔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30806910906。
法定代表人:夏恒,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方勇,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被告:贵州亚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黄草办延安路北门新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MA6DL8LH93。
法定代表人:李向富。
原告普安县黔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与被告贵州亚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普安县黔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安县黔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7.43元(已减半),由原告普安县黔诚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王和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才宝
书 记 员 肖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