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中能电力杆塔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双辽莲花山风电场集电线路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382民初2645号
原告通榆中能电力杆塔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
地址:吉林省通榆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销售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省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
地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月塘街天成银座1338室
被告湖南省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双辽莲花山风电场集电线路项目部负责人:朱自强
地址:双辽市
本院审理原告通榆中能电力杆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湖南省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双辽莲花山风电场集电线路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通榆中能电力杆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通榆中能电力杆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6.00元,减半收取计1023.00元,由原告通榆中能电力杆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