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通榆中能电力杆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双辽莲花山风电场集电线路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382民初1996号 原告:通榆中能电力杆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榆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5年9月30日生,汉族,系通榆中能电力杆塔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长春市。 被告:湖南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双辽市茂林镇。 负责人:***。 被告:湖南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双辽莲花山风电场集电线路项目部,住所地双辽市茂林镇。 负责人:朱自强。 通榆中能电力杆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恒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双辽莲花山风电场集电线路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原告通榆中能电力杆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榆中能电力杆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杨 萍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