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实丰绿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杭州豪盛电动车辆有限公司与河北实丰绿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2民初73号之一

原告:杭州豪盛电动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科技城干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708327436。

法定代表人:孙国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刚、钱向灵,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实丰绿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102国道南侧一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1677376464Y。

法定代表人:王术永,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豪盛电动车辆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实丰绿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豪盛电动车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豪盛电动车辆有限公司依法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豪盛电动车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8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24元,两项合计1505元,由原告杭州豪盛电动车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 晶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幸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