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实丰绿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河北实丰绿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7102民初580号
起诉人:河北实丰绿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102国道南侧、横一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河北冀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12月9日,本院收到河北实丰绿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河北实丰绿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应退履约保证金138113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37397元、违约金10335元,合计47732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5月29日签署了两份《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竣工并经被告验收合格,经双方结算确认,工程价款分别为1683426元、5227944元,被告均出具了签字、盖章的结算单。后被告陆续付款一部分,至今尚欠原告两项工程款及应退履约保证金共计1381130元及利息37397元、违约金1033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河北实丰绿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可知,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属于专属管辖。该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提交太原铁路运输法院进行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该管辖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故约定无效,因此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本案的工程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京唐港开发区,起诉人河北实丰绿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向案涉不动产所在地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河北实丰绿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员 王     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