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实丰绿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北实丰绿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4民初986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后屯村东小庄**号。
被告:河北实丰绿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102国道南侧,横一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俐帅。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永生,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实丰绿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唐山市丰润区常庄镇张家洼534号。
被告:***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工业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林冰,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北实丰绿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勇
人民陪审员  陈宗正
人民陪审员  董 浩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健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