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实丰绿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唐山实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润区荣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2执11520号
申请执行人唐山实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润区娘娘庙。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荣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丰润区白官屯镇白官屯村
法定代表人:孙静波。
唐山实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唐山市丰润区荣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08民初454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唐山实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