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8民初307号
原告:***,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被告:河北实丰绿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102国道南侧横一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实丰绿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