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8民初5108号之一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慧鑫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立交桥木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北实丰绿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102国道南侧、横一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唐山市丰润区慧鑫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实丰绿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慧鑫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慧鑫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市丰润区慧鑫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8元,减半收取计874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694元,由原告唐山市丰润区慧鑫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