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力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力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2071民初26613号
原告:广东力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金菊路89号207、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33207626A。
法定代表人:罗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山市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界狮南路6号A0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力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春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广东力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力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6元,减半收取计8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力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