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8执289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新圩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新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193874192Y。
法定代表人:麦志雄,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佛山市裕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荷香路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3041094359。
法定代表人:严其华。
被执行人:佛山市穗山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荷香路223号2号楼3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4UWJ0J3R。
法定代表人:严其华。
被执行人:严其华,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新圩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裕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穗山物业有限公司、严其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新圩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裕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穗山物业有限公司、严其华于2020年10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粤0608执28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求贤
审判员 刘卫华
审判员 陈红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