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执2002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新圩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新圩。
法定代表人:麦志雄。
委托代理人:梁子浩,广东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委托代理人:梁子浩,广东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三建房地产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沧江工业园明城镇。
法定代表人:谭国雄。
关于佛山市高明区新圩建筑工程公司、***与***、佛山市高明区三建房地产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中法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民终23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判决,***、佛山市高明区三建房地产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涉案碧荷湾项目1-4座住宅楼及商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义务人逾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高明区新圩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本院向佛山市高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发出调查函,调查办理上述住宅楼及商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流程、条件、注意事项等相关事项。在佛山市高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回复后,本院将相应回复结果送达给了双方当事人,并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被执行人向该局提交了预售许可申请。2021年4月,本院再次向佛山市高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发出函件,请该局根据现场工程实际进度等情况,在上述住宅楼及商铺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下,予以核发预售许可证。近日,佛山市高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回复本院,称被执行人于2020年6月、2021年6月先后二次提交预售许可申请,第一次因未能提供明确的施工进度方案,且竣工交付时间明显不合理,该局退回预售许可申请材料;第二次因提交的材料显示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载竣工日期已截至,该局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本案终结执行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向佛山市高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提交预售许可申请,但因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载竣工日期已截至,该局不予许可。现暂无法办理上述住宅楼及商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06执2002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照栋
审判员 凌 蔚
审判员 简建勋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丽婷
书记员 李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