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推广建筑工程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推广建筑工程公司与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杨三经济联合社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14执4532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推广建筑工程公司,住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
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三经济联合社,住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三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0114民初311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三经济联合社的银行存款存款253650元的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三经济联合社的银行存款25365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冯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