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鑫皖安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夏鑫皖安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4民初2170号
原告:**,女,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宁夏鑫皖安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国际汽车城A6-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宁夏鑫皖安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