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鑫皖安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宁夏鑫皖安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与银川运输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04执恢484号

宁夏新皖安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宁夏新皖安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川运输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53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银川运输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支付申请执行人***皖安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6000元,违约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422元,依法缴纳执行费521元,申请执行人放弃违约金5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法院强制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宁夏新皖安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川运输有限公司汽车修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53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