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鑫皖安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皖安科教设备有限公司、银川恒易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06民初12075号
原告:***皖安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银川恒易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张某。
(以上被告信息由原告提供)
本院在审理原告***皖安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恒易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皖安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9元,由原告***皖安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君  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