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宁0104执1578号
宁夏鑫皖安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宁夏鑫皖安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117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已将该案申请全部事项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在执行宁夏鑫皖安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11747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