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宁0104执5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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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皖安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皖安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加班费共计2398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待核算)。依法缴纳执行费260元,以上共计24248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强制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皖安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