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川0182行初6号
原告四川晨阳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金乐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林联结,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堂县转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36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代理人***,金堂县隆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晨阳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其他行政管理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晨阳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四川晨阳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其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晨阳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晨阳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谭默娜
审判员方露
人民陪审员*锐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