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晨阳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晨阳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21民初113号
原告:四川晨阳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金乐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林联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堂县转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原告四川晨阳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阳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晨阳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晨阳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晨阳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四川晨阳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庄丽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