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恺泽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绵阳尚高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569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绵阳高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绵阳尚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绵兴西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邹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沙先静,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旭诉被告绵阳尚高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立案时申请缓交诉讼费1109.63元,本院准予缓交至2015年5月4日,但原告逾期并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