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723民初426号
原告四川恺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润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恺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四川润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我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四川恺泽建设有限公司特此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四川恺泽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恺泽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42元,减半收取计1921元,由原告四川恺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进
书记员 罗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