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三鑫体育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新乡市三鑫体育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园治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25民初1338号
原告:新乡市三鑫体育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冯庄镇忠义。
法定代表人:冯桂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全,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海园治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绿路**。
法定代表人:张贞贞,经理。
原告新乡市三鑫体育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园治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三鑫体育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上海园治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不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乡市三鑫体育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博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显珠
书 记 员 陈 曦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有明确的被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