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三鑫体育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庄分社与***、新乡市三鑫体育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庄分社与***、新乡市三鑫体育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17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获执字第773号
申请人: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庄分社
诉讼代理人:***,系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在联社风险资产管理部工作。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新乡市三鑫体育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桂荣,女,住******。
关于获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庄分社申请执行***,新乡市三鑫体育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本院所依据的(2012)获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执行标的为297600元,未受偿29760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2)获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