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蓝晨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通号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蓝晨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民初14号之三
申请人:通号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都匀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6583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山市蓝晨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横栏镇乐丰三路4号4-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70145391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山市蓝晨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号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后,通号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反诉,并经本院受理。通号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中山市蓝晨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等价值9303895.39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提供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保单保函(保单号:6533130181820200000228)进行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通号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蓝晨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冻结存款以9303895.39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从冻结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通号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龙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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