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民初14号之五
申请人:通号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通号建设集团贵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都匀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6583J。
法定代表人:叶正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山市蓝晨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横栏镇乐丰三路4号4-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701453912。
法定代表人:金志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通号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蓝晨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黔26民初14号之三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蓝晨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冻结存款以9303895.39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从冻结之日起计算。2021年5月7日通号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对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的(2020)黔26民初14号之三民事裁定冻结的财产进行继续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请求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蓝晨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由于被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即将到期,而该案尚未审结,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根据本院(2020)黔26民初14号之三民事裁定,继续对被申请人中山市蓝晨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陆小平
审判员 刘志红
审判员 欧阳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龙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