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民终12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途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交叉口鼎兴都商务中心A幢11层1112室。
法定代表人:蔡丽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贤华,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蓝晨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5层。
法定代表人:金志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福龙,广东商达(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5月21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贤华,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云南途冉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蓝晨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10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途冉商贸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缴纳。作为上诉人,云南途冉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云南途冉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庆添
审判员 秦 燕
审判员 梁家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