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军与青海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甘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623民初34号
原告:*海军,系青海省大通县人,住该县。
被告:青海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71号18号楼117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31091115X9。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军与被告青海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海军于2020年5月20日以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军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海军系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297.81元,由原告*海军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