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5民初3266号之一
原告:甘肃路**公路工程养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蓝科路**(中海广场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MA73D6L385。
法定代表人:张克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住所地西宁市城**五四西路****楼****用代码9163010231091115X9。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建国,男,汉族,1985年11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原告甘肃路**公路工程养护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甘肃路**公路工程养护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青海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建国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路**公路工程养护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对被告青海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建国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路**公路工程养护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海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建国的起诉。
审判员 刘光临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吴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