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6民终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速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71号1号楼1**27层127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310918183W。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71号18号楼17层11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231091115X9。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润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海速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海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甘德县人民法院(2022)青2623民初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海速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收到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青海速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再交纳案件受理费,同意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海速凯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 措
审判员 贺 婷 婷
审判员 ***玛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