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182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会市润博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龙甫镇四迳公路边(和利漂染厂侧)烧烤场第20卡铺位。
经营者:张志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晶,湖南楚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华工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华南理工大学华工大集团大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邱师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毋继光,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羚,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会市润博建材经营部因与上诉人广东华工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2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会市润博建材经营部、上诉人广东华工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四会市润博建材经营部、广东华工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会市润博建材经营部、上诉人广东华工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5元,减半收取为1103元,由上诉人四会市润博建材经营部负担385元,由上诉人广东华工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18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汪 毅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沙宇航
白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