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工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华工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盛和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辖终2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华工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华南理工大学华工大集团大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邱师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盛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笔岗大路39号9栋五楼502。
法定代表人:梁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启荣,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华工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工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盛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和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3886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华工大公司上诉称,本案系涉恒大票据纠纷案件,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华工大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华工大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朝晖
审判员  叶文建
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莹莹
杜丽娟